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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起应急管理特种工关于培训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报告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南通润远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