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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江苏省住建厅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所做出的通报

为了解各地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及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情况,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要求,省厅在前期运用监管信息系统2.0进行网上动态核查的基础上,抽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16名工作人员,组成五个联合检查小组,于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对设区市及三个省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资质动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各地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情况的汇报、查阅各地制订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审批流程、抽查2016-2018年期间的行政许可案卷、随机抽取各地近三年来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共抽查了16个地区的65家建筑业企业。从本次检查来看,各地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本级行政许可的行为总体比较规范,但也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各地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依法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13908项(含首次申请、増项申请)。

(一)许可主体情况。大部分地区许可权限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行政中心设置专门窗口统一受理,后方处(科)室协同配合会审,会审意见返回窗口;无锡、苏州、南通等市成立了行政审批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从2017年起已陆续转移到了行政审批局。从检查情况看,近三年来,各地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公开透明度和效率有了较大提高。

(二)制度规范情况。大部分地区都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制定了本级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时限、条件等都符合相关要求,未发现违法设定前置条件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少数地区未制定规范性文件,但都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具体的审批流程及办事指南。

(三)许可实施情况。从各地抽查的许可案卷情况看,各地能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目标,按照不见面审批的要求,建立健全许可工作机制,完善规范许可工作流程,各地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标准上比较清楚,基本做到了依法行政。

(四)动态核查情况。自省厅6月份部署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以来,各地都能及时转发省厅核查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的核查方案和整改处理计划。目前,各地正按计划对本地区不合格资质企业责令整改、依法撤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南京、徐州、宿迁、沭阳等地区未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级资质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仅根据本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厅相关文件编制的《办事指南》进行审批。

(二)扬州、泰兴等地区对资质申请材料的受理环节理解存在误区,企业申请资质前,先将纸质材料送许可部门审查,不合格即退回,不进入受理流程,合格后方可进入受理流程。

(三)对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标准把握尺度不一致,大部分地区审查业绩时,只要求提供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对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图纸等材料未作要求及审查。

(四)淮安、镇江等地区资质许可的时限过长,一个完整流程的资质许可时限远超20个工作日,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不符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五)部分地区资质许可工作人员配置有待加强,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的要求,赋予了国家级开发区同等设区市级的行使行政审批权限,但大部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存在“有权无人”的现象。

(六)部门间的沟通配合有待加强,南通等地区已成立行政审批局,原先由建设部门负责的资质许可权限已划转行政审批局,但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部门还不够明确,需根据本级政府赋予的职能尽快理清。

(七)大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问题,对资质动态核查未建立常态化机制,有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很多低等级资质建筑企业已名存实亡。

三、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在行政许可方面,力争做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零自由裁量。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地区,尽快按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细化审查细则、完善审查环节;人员业绩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严格考核;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设部门的地区,要加强沟通,理清职责,做到各环节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建筑市场、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动态核查存在不合格资质的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回,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严把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准入关”,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发现人证不符、出借证书等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予以严厉处罚;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后不再达标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实现行业、市场、现场的联动,严厉查处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形成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各地要准确把握国家和我省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系列要求,确保各项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培育,引导支持企业创造条件申报符合产业引导方向的高等级资质,形成一批适应市场需要、拥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集团;引导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促进大中小型企业协调发展;要以资质动态核查为契机,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向企业宣传相关政策,引导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